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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共淮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校纪委集体领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由全体校纪委委员参加,是校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委、上级纪委、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讨论审议学校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制订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作出专项工作部署。

(三)讨论分析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方面的形势和情况,研究与党委会商提出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四)讨论决定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校党委、上级纪委和其他领导机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答复。

(五)讨论提出对有关党员和监察对象处分的意见。

(六)讨论决定二级纪委报批和请示的有关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巡视巡察整改监督等有关问题。

(八)需由纪委全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由校纪委办公室办公会议酝酿后提出,并征求校纪委委员意见后,由校纪委书记审定。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和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发给校纪委委员。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机召开。

第八条 纪委全委会由校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纪委书记因故缺席可委托校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十条 纪委全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第十一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一事一议,由校纪委书记或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表决根据讨论的具体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三条 校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校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纪委全委会议题复议。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事项和通过的决议,由校纪委办公室记录、整理、归档并督办执行。

第十五条 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校党委批准办理的,须报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如有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纪委委员因故缺席,须于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对于因故缺席的纪委委员,会议主持人可委托有关纪委委员或纪委办公室主任通报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