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招投标管理中心印章管理,维护用印的规范性、严肃性,明确用印程序和责任,根据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所指的印章是淮北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印章。
第二条 印章用印范围包括:
(一)以部门名义对上级的请示、报告、统计报表等;
(二)以部门名义对校内的发文、通知、公示、证明、函件等;
(三)以部门名义对外出具的证明、函件、说明、答复等材料;
(四)以部门名义明确的审批、论证、公示等意见;
(五)学校授权范围内的采购审批、采购记录和采购文件确认、采购公告发布、采购合同签订和见证等;
(六)经学校授权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专管人外出,须由中心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并交待用印规定;专管人离岗时需及时交接。
第四条 寒暑假值班期间,按值班日程安排依次移交印章,值班人员承担印章保管责任,并严格按照印章使用要求规范用章。
第五条 确保印章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未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将印章带离招投标管理中心办公室。保管人要保持印章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印章遗失或被盗,须及时向学校报告或报案,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
第六条 采购流程范围内的常规用章,可由印章专管人直接使用,严禁违反办事流程使用印章;办公和采购业务范围内的文件、材料由经办人负责审核,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任何空白纸张、表格、证书等纸质材料;
(二)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三)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四)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五)用章材料的复印副本与原件不一致的;
(六)不符合学校采购审批流程的;
(七)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或虚假的事项;
(八) 非本校教职工或与部门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九)其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如确需在部门外或校外用印的,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办理印章使用登记手续,并由印章专管人或指定专人到场监印。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用印,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或致他人不当得利的,或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由审批人、印章保管人及使用人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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