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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文件

【校行字[2019]107号】淮北师范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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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维修工程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工程分为专项维修、零星维修、应急维修。

专项维修是指列入年度财务计划、规模较大的维修项目;

零星维修是指单项经费较小日常维修和易损易耗设备(设施)维修;

应急维修是指水、电、气、暖、电梯等突发损毁,为确保正常使用而进行的及时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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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专项维修

第三条? 专项维修由各单位申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汇总、论证、筛选,报学校批准,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维修项目,制定维修方案或施工说明。需要设计的,委托设计单位设计。

第五条 ?根据维修方案、设计图纸或施工说明,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制定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并细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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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零星维修

第六条? 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的维修,由教务处负责。范围包括课桌椅、门窗、玻璃、日光灯、开关插座、电扇、黑板、多媒体设备、讲桌、讲台、走廊灯、卫生间设施等。

第七条? 通信及网络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由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

第八条 ?消防设施、安防设施、道路标识的维修,由保卫处申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实施。灭火器的日常保养和更换,由保卫处负责。

第九条? 二级学院(单位)使用的独立楼栋(场馆),房屋和设备(设施)的零星维修(不包含教学、科研设备、设施),由二级学院(单位)申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实施。

第十条 ?职工住宅公共部位零星维修,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公共部位包括:屋面;室内表前供水管道(含水表)、排水主管道(立管);室内供暖管道(不含暖气片和高层住宅隐蔽管道);室外排污管道;楼道门窗、玻璃、楼梯、扶手、照明,以及墙地面、顶棚等;高层住宅电梯、地下室泵房、人防等;门禁系统。

第十一条? 校园商用(属经营外包的)房屋的维修,属结构性损坏的由学校负责(包括屋面漏水、外立面损毁、消防设施损毁),属非结构性以及设备(设施)的维修,由经营外包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校园路灯维修,原则上每年寒暑假各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建立校园维修报修平台,统一接收报修事项,安排专业维修队伍或物业公司维修人员实施维修。

第十四条? 零星维修所需的大宗材料,按规定分别采用招标、询价、现采等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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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应急维修

第十五条? 水、电、气、暖以及影响安全的应急维修,可先抢修,后补报立项。

第十六条 ?家属区供电、天然气应急维修,由住户向市供电、燃气部门报修,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做好相关公告、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维修的结算,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完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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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维修工程立项

第十八条 ?零星维修、应急维修所需费用,应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并按规定分时段、分类别、分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零星维修每季度汇总一次,补充立项后,予以结算。

第二十条? 应急维修实施后,单项造价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及时补办立项手续;造价低于2000元的,比照零星维修汇总立项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列入学校年度维修计划和财务预算而又确需维修的,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上报学校立项。预算经费5万元以下的,由校长批准;预算经费5万元以上(含5万元)、4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批准;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工程预算制定财务预算,需要调整的,应在预算调整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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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阳光、规范操作,体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学校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需要公开招标的,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平台或招标代理机构平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控制价(预算价)低于招标限额标准的小型、零星、应急维修,可在学校既往施工且诚实守信、注重质量、易于管理的单位中选定,原则上应集体研究决定。需询价、竞谈的,按有关规定询价、竞谈。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电梯维保等单一来源的项目,由相关专业机构实施,按相应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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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据《淮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和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标书等起草合同,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签署。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电梯维保等单一来源的项目,以及小型、零星维修,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或结算方式,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施工难度大、隐蔽工程多、存在施工安全风险,且工程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委托监理单位并签署监理合同。

第三十条?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未签定前,不得批准开工。

第三十一条? 单项工程预算价2000元以上(含2000元)、5 万元以下的维修,由施工单位报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预算,相关主管部门初审后作为合同价。 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维修,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制定工程量清单和清单控制价,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合同价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起草、送审、签署和管理,应由专人负责。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开工,并确保施工人员、机械、材料到位。

第三十四条? 坚持“安全至上”原则,细化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凡属施工难度大、存在安全风险的,应督促、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报监,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范、设计图纸、施工说明(方案)、施工合同等,进行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和质量监督。

第三十六条? 做好分部分项验收,尤其做好原材料和隐蔽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室内维修工程,原则上应进行环境检测,环境检测不合格的,视为不合格工程。

第三十七条? 维修工程回收的废旧设备、材料,残值估价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可由施工方处理,不再支付拆除费用,或用来冲抵工程款;估价在2000元以上的,交由国资处处置。

第三十八条? 维修工程均应确定工地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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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变更和签证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规范维修工程变更和签证。确需变更的,应严格履行变更和签证手续。

第四十条? 工地代表应做好变更、签证的现场勘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一条? 重大技术性变更应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变更意见。变更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和功能标准。

第四十二条? 不增加造价的变更,经工地代表提出,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增加造价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所有变更,原则上应先签证后实施,一般不得办理补签手续,不得签署“情况属实”等简单性结论,应对签证项目的客观情况详细、准确描述,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十四条 ?签证实行“双签制”,工地代表签证后,由分管工程的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凡未双签的签证,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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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五条 ?根据维修项目功能需求、设计要求,对关键部位的维修材料(设备),以及价格、质量难以控制的材料(设备),一般应实行甲控乙购。

第四十六条? 专利技术、有特殊要求的材料(设备)、特种设备维护需要的材料、外装饰材料,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四十五条 ?材料(设备)采购进场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以确保质量,避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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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工程款支付、结算、审计

第四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不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0%。结算时,非招标项目,总价予以下浮,比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工程款支付的审批权限,执行《淮北师范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

第四十八条? 职工住宅公共部位维修,所需资金从学校住房维修基金列支。

第四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按审计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做好初步审查和结算报送。凡签证资料不齐全、报送结算价过高的,不予送审。凡不能按时报送结算资料的,不再送审。

第五十条 合同价超过100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实行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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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竣工验收和保修

第五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预验收意见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二条 ?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保修,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加大维修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谋取私利的,以及违反工作程序、缺乏责任心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浪费严重和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