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査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采购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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