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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商用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1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财务处 后勤服务与管理处 基建处

???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商用水电费用收缴,确保应收尽收,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校园商用水电费用,是指:(1)学生食堂、教工餐厅(2)校医院、卫生所(3)商业网点(4)基建、维修施工企业(5)铁塔公司(6)704台(7)汽运公司、林业局护林队、门禁等零星用户,因经营、服务、施工、管理需要有偿使用的校园水电。

第三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校园水电费用按市供价结算,按月收取,其中,基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随工程进度结算。因特殊原因提前退出经营、服务、施工、管理的,应确保水电费用收缴到位。

第四条 ?校园商用水电费收缴程序如下:

(1)每月1-5日,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节能科负责抄表、统计、核算、开票,并将票据分发至后勤服务与管理处相关管理科室,同时,将开票清单提交财务处基建财务科。抄表时,用水用电单位人员应参与确认计量器具读数。开票时,应明晰标注上月读数、本月读数,以及单位价格。

(2)后勤服务与管理处相关职能科室按职责分工,将票据分发至用水用电单位,督促缴纳水电费用,每月5-10日为交款期。催缴时,应明确告知规范的缴纳方法,凡是不按规范方法缴纳的,视为未交。费用全部缴齐后,将缴费回执单复印件汇总交节能科,由节能科与财务处基建财务科对账。?????

(3)基建、维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节能科抄表、开票,水电暖管理科负责办理同意从工程款扣除相关手续(项目经理签字同意扣除,加盖项目部公章),然后将票据移交基建处工程核算科,由财务处基建财务科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从中扣除。

(4)用水用电单位如需增值税发票,由节能科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用水用电单位自行申报水电费分割单。

(5)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节能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与校财务对账,确保票款相符、应收尽收。

第五条 ?自收到水电费用票据后,用水用电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缴费。否则,由相关职能科室通知水电暖管理科停水停电。停水停电后仍不上缴的,取消其在校园内的经营、服务、管理的权利,直至诉讼司法机关予以裁决。

第六条? 校园经营、服务、施工、管理单位退出前,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基建处相关职能科室,应及时告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节能科,以便抄表计量。

第七条 ?自2021年1月1日起,基建、维修工程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相关处室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节能科审批后,由水电暖管理科负责接驳(递接),规范安装计量器具,并经节能科查验。基建、维修工程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单独安装水电计量器具。所用水电费用,在制定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时统筹考虑。

第八条? 水电费收缴,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因工作不到位、推诿扯皮,导致学校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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