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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商用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1日

后勤服务与管理处?? 基建处

?校园商用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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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商用水电费用收缴,确保应收尽收,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校园商用水电费用,是指:(1)学生食堂、教工餐厅(2)校医院、卫生所(3)商业网点(4)基建、维修施工企业(5)铁塔公司、704台、汽运公司、林业局护林队、门禁等,因经营、服务、施工、管理需要有偿使用的校园水电。

第三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校园水电费用按市供价结算,按季度收取(基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除外)。因特殊原因提前退出经营、服务、施工、管理的,应确保水电费用收缴到位。

第四条 ?校园商用水电费收缴程序如下:

(1)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节能科负责抄表、统计、核算、开票,并将票据分发至后勤服务与管理处相关管理科室。

(2)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相关职能科室按职责分工,将票据分发至用水用电单位并催缴。费用全部缴齐后,将缴费回执单复印件汇总后交节能科。??????

(3)基建、维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在基建、维修工程验收交付时,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节能科抄表,水电暖管理科将票据移交基建处工程核算科,在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与工程结算资料同步送审)。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提供给基建处的水电费收缴资料原件1份。抵扣时,需提供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项目部公章的资料。

(4)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节能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与校财务对账,确保账款相符。

第五条 ?自收到水电费用票据后,用水用电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缴费。否则,由相关职能科室通知水电暖管理科停水停电。停水停电后仍不上缴的,取消其在校园内的经营、服务、管理的权利,直至诉讼司法机关予以裁决。

第六条? 校园经营、服务、施工、管理单位退出前,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基建处相关职能科室,应及时告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节能科,以便抄表计量。

第七条 ?自2021年1月1日起,基建、维修工程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相关处室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节能科审批后,由水电暖管理科负责接驳(递接),规范安装计量器具,并经节能科查验。基建、维修工程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单独安装水电计量器具。所用水电费用,在制定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时统筹考虑。

第八条? 水电费收缴,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因工作不到位、推诿扯皮,导致学校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水电暖管理科和基建处相关科室对接,确保基建工程审计结算时施工单位所用水电费用足额抵扣。在未抵扣前,不得实施结算。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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