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

您现在的位置:淮北师范大学 >> 教学机构>> 文学院>> 党建工作>> 规章制度>> 正文内容

文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5日 点击数: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校党委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印发《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试行)》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最广泛地调动师生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领导学院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院党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维护班子团结。凡属党委会议议事范围内的有关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

第五条 讨论审议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年度工作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研究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

第六条 切实抓好学院党的建设,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结合学院实际,研究政治思想建设、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作风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第七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拟向校党委推荐的学院重要职能岗位干部人选。研究决定党支部书记、系(部)主任、“双带头人”以及院属研究机构、实验室等内设单位负责人。具体程序和办法要以《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遵循,以《淮北师范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精神为指导。

第八条 研究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研究党支部设置、支部委员会调整等事项。研究发展党员特别是在高知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师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及作用发挥,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等工作。审定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材料。

第十条 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废立、重要工作创新、对外合作项目签订、师生奖惩、教师进出、年终绩效核算、职称晋升、教师出国(境)等。对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意见建议提前把好方向关、政治关、政策关。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偏离,确保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具体工作中得到贯彻,确保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落实落细,确保上级规定得到严格遵守,确保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得到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 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党委要把好政治审核关。一般要经党委会议研究后形成审核意见。在教师引进工作中,要把好教师个人的思想政治关,严格审查档案和组织关系、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学术道德、个人品德等。在课程建设工作中,要把好人才培养方向关和改革创新关。在教材选用工作中,要把好思想阵地关、价值取向关和教材资质关。开展学术活动之前和之中,要把好意识形态关。举办大型学术活动和邀请校外专家讲学,党委要全面审核,必要时报校党委宣传部、科研部等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开展经常性专题学习活动。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会议次数,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委员的院领导可以列席会议。党务秘书或组织员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或院领导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进行沟通。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第十八条 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除重要紧急事项,未经充分酝酿的事项,不列入议题。

每次党委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应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需要党委会议前置研究,然后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书记和院长会前要有必要的沟通。属于党委直接提议,涉及到行政或需要行政执行落实的事项,由书记主动与院长沟通;属于行政拟定初步意见、建议、方案的事项,由院长主动与书记沟通。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委的权威,执行党委会议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五条 对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健全党委委员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加次数。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准备,保证质量。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材料,会上开展积极的善意的实事求是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如实上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做出的决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委委员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分工落实到人,书记负总责,应及时督促检查党委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不遵守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履行自己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