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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同时实行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公正、公开。公示按《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进行,发展的重点应放在优秀大学生和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学生发展的重点放在大学二、三年级。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或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原则上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从大学生入学、教职工入职抓起,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支部于每学期初要制定本学期发展对象培养计划,并报所在党委(党总支)审定,基层党委(党总支)将审定后的发展对象培养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凡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七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根据每个人的表现和变化情况,可将计划作适当调整,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定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定期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加强宏观控制、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九条  年满十八岁,在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师生员工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与其他学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应该向教学和管理所在学校的基层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个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履历、奖惩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2)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3)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4)本人主要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十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申请入党人员档案,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派支部委员会成员或中共正式党员与其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对其进行帮助和教育。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党支部对申请人要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产生,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发展对象年龄在28岁以下且是共青团员的,需经团组织“推优”)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必须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对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中共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对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一)教育内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的信念。

(二)教育方法。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学习,参加新党员的宣誓仪式和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等党内有关活动,也可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进行定期培训等。

(三)入党积极分子离校,党支部要及时将培养材料交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离校时间在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及时向其所去单位党组织了解其表现情况,做到不间断培养。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做好考察记录,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一)考察内容。主要考察其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情况,了解其是否真正端正了入党动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

(二)考察的方法。主要有:日常考察──在日常生活、学习或工作中考察其表现。任务考察──有意识地分配一些工作任务考察其表现。活动考察──让其参加党的一些活动,了解其思想反映及表现。关键考察──考察其在一些重大事件上的态度和行动。

在考察的基础上,党支部每半年要对积极分子的整体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基层党委(党总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党支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对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对转出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考察和培训

第十七条  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通过,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填写《发展对象预审表》。

(一)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的确定,应本着知情的原则,一般为:基层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同班、同级或同专业学生代表等。学生座谈会人数不少于10人,教工座谈会人数不少于7人。

(二)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三)在确定学生发展对象时,党支部应同时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其他方面条件均符合要求时,学习成绩突出或有特长表现或为集体、他人做出贡献的优先考虑;

2)列为积极分子不满一年者,不列为发展对象;

3)上一年两学期中有课程重修或综合测评成绩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前三分之一的(毕业班放宽至前二分之一),应认真分析,慎重考虑;

4)未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的,也应认真分析,慎重考虑;

5)团支部推优不过半数者,不列为本次发展对象;

6)英语、计算机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相关要求;

7)上一年两学期中有违纪并受通报批评以上者,不列为本次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中共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与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和函调,必要时进行外调(外调一般应有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参加)。函调材料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党组织公章。

(三)政治审查工作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实施。政审人员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的正式党员担任。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基层党支部负责进行,函调或外调时可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负责督促和指导。

(四)政治审查要求:全面了解情况,不随意扩大审查范围;不带框框,不偏听偏信;保守机密,不随意外泄政治审查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调查情况,不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包括(1)本人简历;(2)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本人交待的还是被组织查出的或别人检举的,组织上曾否作出结论或进行过处理;(3)调查的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悬而未定的问题或疑点;(4)结论意见。对查证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程度、性质及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影响其入党的意见。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集中培训工作在学院分党校进行。

(一)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二)培训内容:主要学习党章、《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党的基本知识等内容。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培训考核合格的,发《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合格证书》,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存档。

未经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经支部委员会讨论认为合格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发展的,逐级上报预审。

(二)预审单位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学生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没有审批权限的党总支先预审后,再报党委组织部进一步审查。教工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须经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并在党支部预审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基层党委(党总支)印章后,统一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查。对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发展对象,还要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自传、《团内推优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政治审查材料、公示情况登记表、发展对象登记表。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四)填写入党志愿书。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在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要安排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进一步考察其入党动机,指出其主要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将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发展对象应根据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要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2.填写“入党志愿”一栏时,应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实事求是地写出思想发展和变化过程、自己的主要优缺点及入党决心等。

3.填写“本人经历”一栏时,应注意不要遗漏,重要经历要写上证明人。

4.“家庭主要成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

5.“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同本人联系密切或影响较深的亲戚、朋友等。

6.“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说明,而在其他项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7.表内栏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注明“无”。

8.“入党介绍人意见”一栏中,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对被介绍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写上自己的意见。应把在培养考察过程中了解到的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具体地写出来,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填写,不要以“希望”、“赠言”的方式代替。

(五)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六)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接收预备党员实行票决制。

1.会前准备: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党支部要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

2.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由支部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本人是否同意其加入党组织表明态度;

4)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审、培训、预审,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

5)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6)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7)宣布表决结果;

8)通过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应于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并统计在票数内。

9)在同一个大会上,如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一种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10)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主要内容是:写明申请人的主要优缺点及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

3.党支部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和创新支部大会形式。发展对象可以采取图文演示的演讲式汇报,党员分散的党支部可以召开网络视频形式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旁听接受教育,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列席发展党员支部大会等,不断丰富支部大会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  上报审批。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预审时的材料一并报具有审批权的党委审批。

(一)对于接收学生预备党员的材料,基层党委在“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直接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基层党委印章,并由基层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党总支要将审查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的“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栏内,由党总支书记签名(盖章)并加盖党总支印章,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对于接收教工预备党员的材料,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后,要将审查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的“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栏内,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盖章)并加盖基层党委(党总支)印章。

(三)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发展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一)谈话前,要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

(二)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和态度,尤其是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了解被谈话人对支部大会通过时党支部和党员同志对其提出的缺点、不足和希望有何认识与打算。了解被谈话人是否如实填写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无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

(三)谈话后,谈话人如实地将谈话情况和本人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并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实施,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也可采取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程序是:唱《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词;预备党员宣誓;党员代表讲话;预备党员向党表决心。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对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一)考察、教育的方法。

1.党支部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从何时算起,编入哪个党支部(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要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分配一定的任务。

2.介绍人(联系人)、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填写《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预备期间考察表》。

3.坚持汇报制度。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4.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将其入党及教育考察等材料,及时转至调入单位党组织。

(二)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和程序是:

1.本人申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半个月前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主要内容为: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预备期间的表现;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及克服情况;存在的不足;今后的打算。对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他们,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留在党组织内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具有审批权的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会议形式、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转正前公示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不影响转正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1)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应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①预备期内,犯了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积极改正错误的。②预备期内,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毛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经组织指出后积极改正的。③预备期内,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的。④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需要继续培养教育考察的。

3)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①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②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党费、不汇报思想、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③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④延长预备期内仍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含重修不及格)现象以及其他经过教育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⑤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4.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批准。

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转出学校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配合党委组织部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意,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有关情况由党委组织部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基层党委(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及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汇总全校情况后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通报。

第三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基层党委(党总支)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发展某人;

(三)不准个人指定发展某人;

(四)不准在毕业前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五)上报审查的材料不准有隐瞒、捏造或歪曲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现象;

(六)不准个人许愿,或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七)不准说情送礼。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培养不力,审查把关不严,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培养考察失职,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组织部或纪检部门举报。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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