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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8日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淮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制度》、《淮北师范大学学生手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认真诚实、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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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辅导员办公室。教育学院学生申诉邮箱:hbsdjyxy@126.com.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成员有学院党委委员、学院全体专兼职辅导员、学院教师和学生代表各一名,视申诉问题,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一名,负责法律事务相关人员一名。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学生对本人处理的申诉;
(2)对学院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3)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4)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5)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可根据学院申诉制度第十四条第二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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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生如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 学生如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7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从处理通知、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院或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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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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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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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须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申诉书涉及的相关情况说明支撑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无刻意伪造,无刻意断章取义,对相关涉及申诉说明的关键材料无修改。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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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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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3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申诉的处理决定。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7日内形成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对受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7日内完成的,经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可延长10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按第六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来处理决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护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请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做出决议的相关职能部门,建议重新考虑。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皇家永利,皇家永利网站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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