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条例
一、学术委员会为本工程研究中心开展工程技术研究、技术研究决策、评估和监督机构,由协同单位教授或博士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7人,秘书2人。主任委员由本工程研究中心全体成员推举产生。
二、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采取秘书联系和通讯方式征求意见。学术委员会采取协商或表决(投票或举手)方式决议。
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每次换届更换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四、学术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
1.把握本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趋势,确定研究方向、内容,指导和督促研究工作的展开。
2.对本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成果和学术活动效果、产品研发、中试和产业化等进行每年一次全面评估。
3.审批本工程研究中心的子课题,遴选课题负责人。
4.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审议批准本工程研究中心拟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等。
5.其它与本本工程研究中心学术研究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审议。
五、本工程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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