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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维修)工程尾款支付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5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为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建(维修)工程尾款规范支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建(维修)工程尾款(含履约保证金,下同)支付,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维修工程、绿化景观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检测、材料(设备、苗木)供应等项目的尾款支付。

第二条? 基建(维修)工程尾款支付,严格执行学校基建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因特殊情况,在工程未正式办理完毕验收手续,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原则上按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

第四条? 结算审定后,扣除合同约定及施工过程中决定扣除的款项后,及时按比例支付工程款项。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服务期、养护期等,下同)内,应及时督促实施单位履行相应责任。督办时,督办人应保留书面督促函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不得以口头、电话等形式督办。

第六条? 缺陷责任期内,对不履行责任的,不得支付工程尾款(质保金);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视情况作出处理,由处务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不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应采取修复等相应弥补措施,确保项目正常功能和使用。所发生的的费用,从工程尾款中支付,尾款不足的,应依法予以追讨,不得弃而不讨。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满后,应督促实施单位及时办理余款支付手续。按合同约定时间,逾期不来办理手续的,不再支付,并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部门作账务处理。

第九条? 上述事项应在签订项目合同时,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22年1月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分别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