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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维修)工程结算审计实行责任制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6日 点击数: 次 字号:【小】 【大】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确保及时进行财务决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管理责任制,是指项目管理人(工地代表)从项目启动立项到竣工结算审计,负责全过程监管,实行责任制。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人应及时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按规定时限上报,其中,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结算书等相关资料60日内上报处工程核算科(工程核算人员);500万元以下的,结算书等相关资料30日内上报处工程核算科(工程核算人员)。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不能按期上报结算书等相关资料的,不再进行工程结算,按已付工程款作为结算价款。此款内容纳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

第五条? 结算书等相关资料,需由监理单位审核的,监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审核完毕,不能按规定审核的,监理费用不再支付。审核时间以及审核要求,根据项目情况纳入监理合同。

第六条? 对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等相关资料,由工程核算科(工程核算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核算科(工程核算人员)牵头,项目管理人员配合,指导、督促工程施工单位予以完善,按规定时间重新上报。

第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工程联系单,以及竣工资料,由项目管理人(工地代表)负责审核,并保证真实、准确。无特殊情况,不得补签。

第八条? 项目管理人(工地代表)对过程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编号、归档管理,形成资料明细目录。提交结算时,不得漏项,尤其对减量减价的项目,避免漏报漏审。

第九条? 项目管理人(工地代表)因岗位调整或退休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定接替人员,做好工作和资料交接,新接替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避免“新官不理旧账”。

第十条? 项目管理人(工地代表)应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做到项目预算精准,施工合同无误,过程资料办理及时、内容详实、签署准确。

第十一条? 涉及核价的,由项目管理人(工地代表)牵头,会同跟踪审计、监理、施工单位做好市场调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资料提交前,对资料进行处内会审,项目管理人员(工地代表)、预算人员、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共同参加。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资料完善后,及时报送审计处,并做好审计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中,对审计结果施工单位有疑义的,项目管理人(工地代表)、工程核算科(工程核算人员)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审计机构做好复核、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及时定案。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建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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