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如不进行确认修改,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为确保各位教职工2021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及时确认个人所得税APP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具体操作流程及扣除申报条件请见附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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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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